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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9-08-31 来源:光明日报 增加财政收入 解决低收入者生活保障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30日电今天闭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按照这项决定,我国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为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将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部长项怀诚日前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说明。他说,这是为了引导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以解决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扩大内需。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材料,我国国民储蓄率从七十年代至今一直居世界之冠,1989年至1997年国民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大幅增长,1993年底至今年6月底,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由15200亿元增加到59100亿元。较高的储蓄率和庞大的储蓄额为社会投资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证,支持了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一段时期以来,消费市场相对疲软。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鼓励消费和投资,有必要在降低利率的同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增加消费,扩大个人投资。同时,将所征的这部分税款主要用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增加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今后,我们将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灵活运用利率杠杆对居民储蓄加以调节,使其保持合理的水平。

项怀诚说,对开征前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不征税,对开征后的储蓄存款(包括开征前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才征税。所征税收,作为中央财政的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发所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农村扶贫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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